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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贯彻执行海事管理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15-05-09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海事行政体制改革,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水运和海事管理权力清单制度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现就贯彻执行海事管理权力清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海事管理权力清单

海事管理权力清单主要内容包括海事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受理方式、办理期限、受理部门、许可机关、审批流程、提交材料目录以及海事管理创新事项、后续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告》执行,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变相行使已取消或者下放的权力事项,并关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公告》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本单位的海事管理权力清单。

二、进一步规范海事管理权力运行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以贯彻落实海事管理权力清单制度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努力做到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严格落实《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海政法〔2014〕310号)中提出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求,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四、认真清理规范性文件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对取消、下放和创新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地方性规章和本单位牵头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尽快完成修改工作。就下放的海事行政审批项目,制定相应承接文件和管理措施,确保部门审批权责与《公告》一致,衔接落实到位。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宣贯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宣传,确保海事执法人员、辖区航运公司、船舶代理人等从业人员知晓海事管理权力清单内容,形成有利于深化海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海事职能转变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海事行政审批工作和后续监督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权力清单制度落实到位。对违反规定继续审批、变相审批、不按照规定审批以及滥用审批权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