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国内法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际国内法规
交通部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作者: 更新时间:2015-09-01

9月1日从交通部获悉,交通部31日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提出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推进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积极开展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积极推进LNG燃料应用和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等11项措施。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具体目标为,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下简称港口)、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方案还提出,2015年底前,发布《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修订)》、《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目录》。2016年底前,出台《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出台《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2017年底前,配合环境保护部制修订适合我国国情的码头油气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出台船舶天然气动力设施改造技术规范,编制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系列技术标准。在推进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方面,方案提出2015年底前,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在积极推进LNG燃料应用方面,方案提出2016年底前,修订完成《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制订《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在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方面,方案提出推进实施《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2020年底前,初步建成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骨干框架。在优化水路运输组织方面,提出2015年底前,与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研究推进重点港口疏港铁路“最后一公里”建设。2016年底前,加快现有集装箱海铁联运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