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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海事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相关政策要求的解读
作者: 更新时间:2015-0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2月1日实施。为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1〕第45号)文件要求,河北海事局(以下简称我局)将对辖区内从事船舶污染物处理、船舶污染风险和防治能力评估、船舶燃油检测等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单位")实施备案管理,现将备案相关政策要求解读如下:

一、船舶污染物处理单位备案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一)船舶污染物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1.应持有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有船舶污染物处理的经营项目;

2.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取得有效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3.在本行政区域内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处理能力;

4.与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签订污染物处理协议,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交付单位名称、交付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二)船舶污染物处理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1.备案申请书(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与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

5.船舶污染物处理种类、处置程序、处理能力相关材料。

二、船舶污染风险和防治能力评估单位备案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一)船舶污染风险和防治能力评估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1.具有国家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相应资质;

2.具有污染物漂移预测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3.至少具有三名掌握相关技能的高级技术人员;

4.能够独立完成船舶高污染风险可行性研究,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和防治能力研究,码头、装卸站安全装卸作业能力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研究,研究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二)船舶污染风险和防治能力评估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1.备案申请书(附件2);

2.国家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相应资质证明;

3.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4.污染物漂移预测能力证明材料;

5.单位管理制度和从事过相关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三、船舶燃油检测单位备案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一)船舶燃油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1.具有相应的油品检测资质证明;

2.具有开展船舶燃油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器材和检测人员;

3.具备完善的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与经海事管理备案的船舶燃油供给单位签订了检测协议。

(二)船舶燃油检测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1.备案申请书(附件3);

2.工商营业执照;

3.相应资质证明;

4.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与船舶燃油供给单位签订的检测协议;

6.实验室相关材料,包括固定实验场所、专业检测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明等相关材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作业指导书)、检测项目及专用检测设备、仪器(设备名称、唯一性标识)、检测报告样本等。

四、相关备案要求还有哪些?

(一)拟在河北海事局辖区从事上述相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于2011年6月1日前向我局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相关备案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出具与原件相符合的声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我局将对上述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二)对于符合备案条件要求的单位,我局将予以备案并统一公布。经我局备案公布的单位方可在河北海事局辖区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三)经备案公布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和变更的备案资料报我局主管部门。